中原工学院服装学院
服装学院政〔2016〕1号
关于印发服装学院额定工作量标准
及超额课酬发放办法(试行)的通知
院内各单位:
现将《服装学院额定工作量标准及超额课酬发放办法(试行)》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实施。
中原工学院服装学院
2016年1月17日
服装学院额定工作量标准
及超额课酬发放办法(试行)
院内各单位:
根据学院实际承担教学工作量情况,经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,特制定学年额定工作量标准与超额课酬发放办法。
1、学院教授、副教授、讲师额定工作量标准为300学时/学年,助教额定工作量标准为240学时/学年;额定教学工作量标准根据学院每年实际承担的教学任务,动态调整。
2、受学院组织部委派,外出挂职、培训学习期间,不考核教学工作量。
3、新进教职工入职第一年,实行坐班制,不考核教学工作量;入职第二年及其以后年份,根据学院安排,分配在管理岗位的,教学工作量执行管理人员教学工作量规定。
4、服装学院“双肩挑”领导干部,执行学校关于处级干部的教学工作量要求,按职称完成额定工作量的1/3;管理岗位教师承担教学工作任务的,按职称完成额定工作量的1/3。
5、国内外脱产进修学习的,脱产期间,不考核教学工作量,津贴停止发放。
6、教学工作量核算办法按照学校《中原工学院教学工作量核算办法(试行)》(中工教〔2014〕26号)文件执行;国际合作办学项目以及通识教育选修课工作量核算办法参照《中原工学院关于承担国际教育学院课程教学工作量的核算办法》(中工教〔2009〕8号)执行。
7、超额工作量,教授、副教授、讲师、助教按照45元/学时、35元/学时、25元/学时、15元/学时标准执行。
8、未完成工作量的,按以下标准扣发津贴:(1)教学工作量未完成额定工作量的60%时,绩效津贴全部扣除,完成的教学工作量按超工作量标准计算;(2)教学工作量超过60%未达到额定工作量标准时,年绩效津贴按比例发放(即完成工作量/额定工作量*所聘岗位绩效津贴标准)。
9、本核算办法自2015—2016学年开始执行。